瑞政办发〔2021〕3号
市直和省、州驻瑞各单位:
为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NO.338)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全市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以上。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依托医疗服务机构、学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采用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力度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安全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卫健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四)规范注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市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部门严格按照云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落实有关工作。(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队伍建设
加快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办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培训班,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参加高等职业院校进修。建立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建立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打造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
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政府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执行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由各地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乡镇要提高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广电、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倡导在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同步开展“关爱婴幼儿健康成长”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氛围。
附件:1.瑞丽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瑞丽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瑞丽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加强各部门的协作沟通联系交流,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建立瑞丽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落实重点任务。督促、推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整体发展。
二、组织机构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共16个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 集 人:姚月媛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召集人:杨新媛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成 员:尹一莎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常 春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寸代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弄 扎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康 市财政局副局长
石增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总支副书记
张 规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瑞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党总支副书记
杨 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琪霞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王红梅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杨露莎 团市委副书记
张 莉 市妇联副主席
张 洲 市税务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王大双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联席会议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
联络员:
孔悦华 市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陈会剑 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
孙箬松 市教育体育局学前教育专干
许三翼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宋丽娟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副股长
张 洁 市财政局社会工作人员
胡南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刘晓晓 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于治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李日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
刘 燕 市融媒体中心编辑策划部主任
徐 莉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
李 涵 团市委学少股
董 昱 市妇联办公室副主任
丁 璇 市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
陈蜀磊 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
三、会议时间地点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时间为7月、12月,遇特殊情况可调整会议时间和次数,会议地点待定。
四、会议内容
会议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主持,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召集各联席单位,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汇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总结讲话。在会议之前,各联席单位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保障措施
联席成员单位切实重视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认真研究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照护服务等有关政策,各司其职,夯实责任,并确定1名联系人,确保各联席部门间相互沟通顺畅,保障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各联席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报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及电话:孔悦华,0692-4141625。
电子邮箱:196582073@qq.com
附件2
瑞丽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婴幼儿健康普及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逐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制定实体防护、技术防护、人员防护、制度防护等管理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器材安装检测和联网布控,规范技防、保安从业单位管理并公布网上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登记信息推送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婴幼儿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切实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项目资金,支持开展婴幼儿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把保育员、育婴员等有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培训补贴目录,指导开展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奖惩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权益。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完善有关规范、规划和标准,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做好土地管理有关服务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依规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拟订政策、分析形势、发布信息,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指导,开通救治“绿色通道”,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负责做好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做好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工作,进行饮食用药安全监管,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做好注册登记、饮食用药安全监管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宣传活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舆论监督。
市总工会负责促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市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协同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维权服务。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范围,对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