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和恢复全市渔业资源,维护渔业资源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决定,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禁渔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
(一)禁渔区:全市除人工养殖水域外的河、湖、水库、沟渠等公共水域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渔区。
(二)永久禁渔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为永久禁渔区。
二、禁渔期时间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禁猎的通告》(德政规〔2023〕1号)规定,2023年3月1日起,除永久禁渔区外,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6月30日禁渔,禁渔期5年。非禁渔期间,禁止非法渔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渔对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行为,禁止收购、运输、销售禁渔区及禁渔期的渔获物。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四、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渔业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实施捕捞作业或收购、运输、销售渔获物的行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侵占或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控告。
五、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区及禁渔期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692-3066110。
特此通告。
附件: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
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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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使用的渔具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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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渔具类别 |
渔具名称 |
结构说明和作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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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拖网 |
全部拖网 |
用船舶拖曳作业,迫使捕捞对象进入网囊。(包括百袋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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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网 |
全部拖网 |
定制在水域中,利用水流迫使捕捞对象进入网囊。(包括壕网、拦河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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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陷阱 |
全部陷阱 |
设置适宜形状拦截或诱导捕捞对象陷入。(包括迷魂阵、花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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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粑刺 |
全部耙刺 |
具有耙挖、突刺性能,以耙刺方式捕获捕捞对象。(包括滚钩、武斗竿、锚鱼竿、粘钩、排钓、挂钩、鱼叉、射鱼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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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拉网 |
全部地拉网 |
将网具在近岸水域放入水中,在岸、滩曳行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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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敷网 |
拦河撑架 敷网 |
由支架或支持索和矩形网衣等构成的敷网,敷设在河道上,捕捞对象进入网内后提出水面捞取渔获物。(包括拦河罾、抬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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箕状型敷网 |
由支架和网衣组成簸箕形的敷网,敷设在河道上,捕捞对象进入网内后提出水面捞取渔获物。(包括扳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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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刺网 |
全部刺网 |
网具定制或顺水漂流,以网目刺挂或网衣缠络捕捞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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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笼壶 |
定制(串联倒须笼壶 |
由若干规格相同的刚性框架和网衣构成,连成一体构成笼具,相邻框架间有倒须网口结构,定置于水域中作业。(包括地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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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延绳倒须笼壶 |
其入口有倒须装置的笼型渔具,为延绳结构,定置于水域中作业。(包括虾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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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掩罩 |
掩网掩罩 |
用网缘有褶边的锥形网具,从上而下扣罩捕捞对象。(包括手抛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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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钓具 |
拟饵复钩钓具(钓尖数2个及以上) |
用网缘有褶边的锥形网具,从上而下扣罩捕捞对象。(包括手抛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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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饵复钩钓具(钓尖数2个及以上) |
具有拟饵和复钩(为一轴多钩或由多枚单钩组合成的钓钩结构),以拟饵引诱渔获物上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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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延绳真饵钓具 |
具有真饵和单钩,为延绳结构,定制在水域中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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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延绳真饵钓具 |
具有真饵和单钩,为延绳结构,随水流漂流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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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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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捕捞方法 |
作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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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鱼 |
使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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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炸鱼 |
使用爆炸品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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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毒鱼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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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灯光诱捕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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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视锚鱼 |
利用鱼类的趋光习性,用灯光诱集后进行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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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探鱼设备 |
利用视频、声呐等方式探测鱼类位置进行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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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