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公安局

云南省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安全十项工作措施

浏览量:19809    作者: 日期:2017/6/23


一、严打涉及校园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对涉校涉学生案事件、校园暴力案(事)件“零容忍、零懈怠”。落实涉校案(事)件专人专办,对涉校警情做到“快速出警、快速处置”,对涉校案件要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出警、优先处置、优先查处。对重特大涉校涉学生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二、落实城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园周边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

三、强化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职能作用,广泛发放“警民联系卡”,每学期到校开展法制安全教育不少于1次,指导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四、建立省、州市、县区三级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指挥、联动处置、舆论引导等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涉校案(事)件,警校双方快速反应,整体联动,高效开展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五、指导帮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安全措施,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

六、建立全省州市、县区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挂钩联系

学校工作机制,每名班子成员分别联系12所学校,检查指导校园安全工作。

七、建立完善省、州市、县区三级校园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省级公安机关与综治、教育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1次,州市、县区不少于2次。

八、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省公安厅对州市公安机关工作综合考评。对工作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给予批评追责。

九、落实公安、教育部门校园安全督导检查制度,每年省级联合检查不少于1次,州市、县区不少于2次。

十、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校园安全协作工作机制,由治安部门牵头,刑侦、禁毒、交警、消防、反恐、网安、巡特警等有关警种参与,确定工作联络员,每年召开公安机关涉校警情研判会议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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