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业务部门的指示, 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部署全市公安保卫,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加强基层基础和法制建设,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社会治安动态,为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高重要信息,并制定出相应对策,维护好全县的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稳定。
(三)组织指挥和迅速处置重大案(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重大群体性治安问题,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四)领导全市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五)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禁毒、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市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六)组织领导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和执法活动。
(七)领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领导全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规划和管理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及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
(九)依法组织领导对全市城乡道路交通,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及时处置各类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组织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办理各种车辆证照的审验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
(十)领导全市公安边防、消防工作,指导武警瑞丽边防大队、消防大队、内卫看守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工作。
(十一)加强对各业务所、队、室和基层派出所的领导,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合理划分局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职责权限,理顺上下、左右关系,提高办事效率。
(十二)加强全市公安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挥职能,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指挥系统。
(十三)加强对全市重大行动、重大案(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置职能。
(十四)服从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上级公安局领导为主。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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