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殡葬领域问题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文明殡葬,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发展绿水青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殡葬改革的积极性,严厉整治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现象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农场)殡葬监察大队对群众举报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市级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违纪线索举报奖励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奖励的举报线索主要包括:
(一)公职人员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瞒报、漏报、虚报“活人墓”(生基)问题;以及其在国有林、集体林内非法占有林地资源建墓(无墓地使用证明)的行为。
(二)伪造墓地证明、篡改建墓时间,将“生基”坟体作假掩饰变为已落葬过遗体的墓穴等行为。
(三)居民死亡后,其家属不报告所在村社,不报备申请便私自搭设灵堂悼灵、私自出殡的行为。
(四)居民死亡后,应当执行火化政策而未执行火化的问题。
(五)居民死亡后,未经批准情况下,在10天内未落葬的问题。
(六)居民死亡后,村社私自对其遗体进行燃烧火化的违法行为。
(七)居民死亡火化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安葬或骨灰二次装棺入葬的行为。
(八)居民死亡后,对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墓安葬,私自散埋乱葬的行为;以及不按要求进入相应户籍所在地公墓的行为。
(九)居民死亡后,不按照墓穴限制面积和要求落葬的问题。
(十)未经批准,宗教活动场所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十一)个人或单位、集体违规私自销售土地用于建造墓地、墓穴的违法经营活动。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的行为。
(十二)在公墓以外建设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以及散埋乱葬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公墓建设、销售超面积墓穴(墓位),以及销售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炒买炒卖、提前预售、私自转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服务设施或提供殡葬服务项目(含治丧场所、殡仪服务站点、遗体运输、遗体暂存等)。
(十五)除死者生前单位和家属外,非法从事遗体运输,以及非法改装殡仪车辆,不按交通部门管理要求使用殡仪车辆。
(十六)遗体火化、接运、冷藏、骨灰寄存等4项基本服务未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变更或增加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十七)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无证非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无证加工坟石,制售超标墓材、在火化区内制售传统棺材的。
(十八)医疗机构太平间对外承包、出租,非法从事营利性殡仪服务等。
(十九)殡葬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问题。
(二十)殡葬领域涉嫌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问题,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决定;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方式主要为信件、电话、面谈、电子邮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涉及殡葬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乡镇(农场)、村社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殡葬执法机构已掌握线索或正在查办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的殡葬领域问题线索,经各乡镇(农场)殡葬执法大队认定,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对第二章第四条举报线索中的“(一)至(二)”条内容提供举报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对第二章第四条举报线索中的“(三)至(七)”条内容提供举报线索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对第二章第四条举报线索中的“(八)至(十五)”条内容提供举报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对第二章第四条举报线索中的“(十六)至(十九)”条内容提供举报线索的,奖励人民币300;
(五)举报其他涉相关线索的,酌情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及各乡镇(农场)殡葬执法大队,负责查证举报线索。
第十一条 举报信息安全流转:
(一)各乡镇(农场)殡葬执法大队负责对群众举报人及其举报信息进行接收、接听、接待、记录,并按照线索要求整理填报举报记录,并报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各乡镇(农场)殡葬执法大队,指定专人对举报线索的举报人姓名、身份信息、编制代号归档,处理好原始材料,举报线索在核查、鉴别,乃至奖励申报的整个流转过程中,均以编号进行;
(三)举报线索由各乡镇(农场)殡葬执法大队、村社干部、殡葬管理员、殡葬信息员共同组织调查核实,采取录像、录音、梳理调查报告等方式调查取证。举报线索作用发挥情况及时反馈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由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奖励级别申请;
(四)兑现举报线索奖金时,由各乡镇(农场)殡葬执法大队编制代号归档的人员,按照编号对应的姓名、身份信息进行联系,以确定银行账号后汇入奖金。
第十二条 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填写奖励审批表,向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后,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从全市殡葬罚没资金中全额返还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决定奖励的,由市殡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负责奖金发放;决定不予奖励的,由市殡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并告知举报人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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