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民政局

瑞丽市关于火葬区实行遗体火化的通告

浏览量:26810    作者: 日期:2019/12/24

瑞丽市关于火葬区实行遗体火化的通告

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葬行为,倡导文明殡葬、节俭殡葬、生态殡葬的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瑞丽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火葬区域范围内实行遗体火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德宏州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9〕30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我市行政辖区一次性划定为“火葬区”,全市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二、尊重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的土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凭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不予火化;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瑞丽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后严格按照《瑞丽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进入公墓安葬;其他城乡居民死亡火化后,鼓励进入勐秀乡公益性公墓、卡南公益性公墓安葬,或选择“免费骨灰寄存”待所在辖区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再落葬。

四、2020年,具有瑞丽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后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如在公墓区内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水葬、平地深埋不留墓碑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生态安葬须由乡镇、农场或公墓管理机构参与确认并出具“生态安葬证明”

五、严禁违规遗体土葬,严禁私自散埋乱葬,严禁私自买卖墓地,各区、乡镇、农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进行殡葬执法,严厉打击和曝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人员和现象,涉及公职人员的严格按照《瑞丽市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殡葬改革,利国利民!保护生态,造福子孙!全市各族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国家殡葬管理规定,为瑞丽的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

件:《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德宏州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9〕30号)

                 瑞丽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912月24日

文章来源:瑞丽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