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结合实际,制定德宏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如下。
一、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
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3.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
4.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5.召开党委常委会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6.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7.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8.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政府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1.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推动本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2.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部署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5.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6.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7.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8.接受人大、政协监督食品安全工作,主动听取人大、政协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
分管政府常务、纪检监察和巡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政法的党委常委和其他党委常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四)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
加强对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根据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3.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制度,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4.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6.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各种疑问,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有效化解舆情;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8.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分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粮食)、教育体育、工信科技、财政、商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海关等行业或领域与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联系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和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经费保障、商贸流通等方面,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宣传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六)政府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1.组织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构建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2.组织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调研,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3.组织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4.组织拟订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组织开展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
6.组织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7.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收集、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
8.协调配合食品安全领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9.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
(七)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制定实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积极支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4.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5.负责有关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处理工作,参与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保障措施
(一)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跟踪督办。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纳入跟踪督办重要内容,定期组织跟踪督办。
2.履职检查。各级党委应当把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纳入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对本级和下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3.评议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情况纳入综合考评,每年根据全州综合考评工作统筹安排,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开展评议考核,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4.结果运用。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开展责任约谈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约谈:
1.列入州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州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重要食品安全工作,未能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造成重大影响的;
3.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
三、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适用范围
本责任清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