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决定举行《瑞丽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瑞丽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是否适当可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名额为17人。
1.本市年满18周岁,在瑞丽市生产生活的公民及其他(瑞丽市辖区外)认为与《瑞丽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均可参加报名。听证代表拟将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随机确定。
2. 其中:本市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3至6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人民政府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传真和现场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请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 373744618@qq.com;报名传真为0692-4128417;现场报名地点为:瑞丽市新光路7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法规股。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17:30。
四、听证会参会通知
瑞丽市人民政府将于2020年12月10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瑞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瑞丽江网站、掌上瑞丽、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瑞丽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数据
市政府已于2020年10月20日-11月5日在掌上瑞丽、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瑞丽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李涛 彭桂芬 0692-4148730
附件:1. 听证会报名表 [附件: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瑞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报名表]
2.《瑞丽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瑞丽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各类农副产品商品经营,并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场内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产自销的农户。
第四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工业商务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农贸市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的职责
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履行管理义务和提供有关服务;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检修、消费者投诉服务等方面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完成登记注册后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市场内销售产商品类划行归市。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商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劣质假冒产品、商品应当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市场入口处或其他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违法违规记录、市场消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二条 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无法处理的投诉,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积极协助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非间断性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十六条 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义务,完善除“四害”(鼠、蚊、蝇、蟑螂)设施,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市场环境病媒生物密度,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到无鼠、蝇侵害。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进入农贸市场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有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进入农贸市场固定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流动商户应主动向市场开办者进行人员等信息登记,便于消费者维权。
第二十条 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提供相关票证,接受市场开办者或相关部门的查验。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 销售生产生活资料商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产品进货质量验收职责,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 畜禽肉类经营者须提供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类及其制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
第二十四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提供餐饮服务者,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等防护设施,生熟食不得混放,从业人员应该具有健康体检证明并主动向市场开办方备案登记,工作时戴口罩、戴帽。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拟定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指导市场做好设施改造,提升改善经营和消费环境。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综合监管执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市场内商品质量、商品价格及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欺诈、价格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向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核发小摊贩备案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局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健康教育宣传,督导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各类疫情防控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产品和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新建、改建农贸市场房屋建设。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场消防设施配备及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指导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阻挠或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