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发挥价格政策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方面的作用,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继续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58号)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电网企业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以备供线路所供电的变压器容量(含用电设备)作为计费单位,其中任何一回供电线路的容量取值最高不超过用户变压器(含用电设备)额定总容量。
《通知》要求,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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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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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受电 电压等级 (千伏) |
用户应交纳 的费用 (元/千伏安)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 工程应交纳费用 (元/千伏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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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0.22 |
17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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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4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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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0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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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7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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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55 |
30 |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