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如有欠费的,需补缴欠费。
(三)2019年以来出现连续6个月及以上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及以上,且税后利润较上年度同比下降10%及以上。
(四)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
稳岗返还标准:
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按照2019年度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年报显示,“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项分县市的标准为:芒市1023元、瑞丽市1017元、陇川县910元、盈江县877元、梁河县851元。
政策执行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经办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危机的办法、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效果、企业制定的恢复生产经营绩效的扭亏计划及执行情况等内容),填写《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企业在申报时,要提供企业信用情况,企业信用情况由申请企业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查询,并提供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认定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核评定后,由人社部门统一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申报审核时,不得让企业到各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各职能部门掌握(或已提供过)的信息和资料,减轻企业申报负担,力争做到不跑腿、少跑腿,努力实现一次性受理办结。
(三)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