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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18273   作者:  日期:2020/4/28

瑞政办发〔202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瑞丽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德宏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02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全面开展瑞丽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20年底前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调查,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实现全市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运作,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实施,妥善处理登记发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根据上级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严禁违规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 因地制宜,全面推动

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降低权籍调查费用,提高登记发证率。

(三)不变不换,便民利民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房未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权籍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借鉴试点,逐步开展

充分借鉴省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取得的成效,全面推动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 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瑞丽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在充分摸底排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制定推进工作方案。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实际,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按以下步骤开展:

1.复核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

2.实地补充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情况。

3.公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调查结果。

4.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农房数据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四)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1.县(市)级检查。县(市)级对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内外业100%全面检查。市领导小组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不动产测量和数据库等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2.州级验收。及时提交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由州级按外业抽查率不少于宗地数5%、内业抽查率不少于宗地数10%的比例进行验收。

(五)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将各历史阶段图解法、勘丈法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可对接。

(六)实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共享应用

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汇总、统计、分析机制,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快速统计、分析,登记数据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四、相关技术要求

(一)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条件好的区域,可采用解析法测量。

(二)已有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的区域,可采用图解法测量。

(三)经济条件较差,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可采用勘丈法测量。

同一地区可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2月)

成立市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人员培训、宣传动员,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最新的高分辨率影像及其他相关资料迭加分析,并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

(二)学习借鉴阶段(20203月至20204月底前)

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学习借鉴马龙区、江城县、砚山县、水富市、华坪县等5个省级试点地区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的实践经验,为全面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全面推进阶段(20203月至202011月底前)

在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公告、入库和登记发证。同时,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

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检查验收办法对各乡(镇)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202012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四)汇总上报阶段(20213月中旬)

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汇交上报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市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强化与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要充分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所、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参与纠纷调处、资料收集、实地指界、权属调查、公告公示等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政策保障

结合上级部门印发的相关工作和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制定地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政策,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三)加强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对发证成果质量负全责,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层层把关,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力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政策问题及时向省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家组请示,并认真研究解决。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力或工作迟缓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约谈,督促各乡(镇)加快推进有关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明确要求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经费分工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解读《瑞丽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