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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泛征求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浏览量:62757   作者:  日期:2022/5/11

瑞丽市广大市民朋友:

为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城镇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清理整治规划工作指引》《云南省城镇住宅小区(在建)遏制违章搭建工作指引》(试行)、《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瑞办发〔202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向全市广大市民朋友广泛征求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具体要求,加快推进“无违建小区”创建。

二、工作原则

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疏堵结合,确保分类处置工作平稳开展。

三、分类处置

根据小区违建危害程度和满足生活所需的合理性将小区违法建筑分为拆除类违法建筑和小型建筑工程两类。

(一)拆除类违法建筑。一是影响安全和规划实施,处置原则为拆除,如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建筑物合法部分结构安全的,经评估采用处罚的处置方式;二是居住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未完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暂缓拆除。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1.侵占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2.占用公共门厅、楼梯间、过道、采光井、通风井、管道井、屋面、底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等建筑共用部位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3.未经审批在既有土地和建筑上擅自加(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在合法建筑、合法土地上长高长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顶楼平台、露台上加建建筑、独立使用的庭院上新建、扩建建筑等,应当予以拆除。

4.擅自采用下挖等方式建设地下空间的应当予以回填。

(二)小型建筑工程。为改善生活品质建设,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处置原则为整改后暂时保留,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包括如下几方面:

1.自有庭院内擅自搭建的亭、廊等景观水体、园路、园林小品、园林铺装和围栏,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应当予以拆除。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报经审批、现场验收(含可提升改造的)合格、实测登记后,可以保留、暂缓拆除。

2.自有屋顶、露台、阳台、庭院搭建的,用于防雨、防晒、保护屋顶、停车等功能的雨阳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四周围护为封闭的;

2)采用铁皮棚等材质,未采用玻璃或阳光板或防雨布等新型材料顶的;

3)自有庭院内搭建的停车棚、亭子等雨阳棚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在小区步行道两侧的棚覆盖面积大于庭院面积50%的,小区车行道两侧雨阳棚覆盖面积占比庭院面积比例由小区同一列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可以适当突破50%;

4)侵占建筑共用部位或超出用地使用范围的;

5)有楼梯通顶露台、阳台雨阳棚超过所属建筑高度或突出所属建筑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

6)无楼梯通顶屋顶搭建高度超过女儿墙高度的。

7)损害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9)存在安全隐患的;

10)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报经审批、现场验收(含可提升改造的)合格、实测登记后,可以保留、暂缓拆除。

3.有混凝土顶板阳台可用玻璃窗包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突出所属建筑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

2)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3)存在安全隐患的;

4)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

防盗窗的设置根据物业管理要求进行规范,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分类处置流程

(一)联合会商。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消防、乡镇(街道、农场)等部门开展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二)认定鉴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拆除类违法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认定,并出具认定及处置意见。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小型建筑工程是否违反本方案规定。

(三)拆除类违法建筑处置。一是对于在建住宅小区违建,由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程序催告、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仍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拆除。二是存量住宅小区违建由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后出具书面处置意见,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需要拆除的向违建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充分履行职责,全力保障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其他单位要督促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主动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四)小型建筑工程管理。

1.存量小型建筑工程处置。小型建筑工程经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不符合本处置方案规定需要拆除的,由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合规拆除通知到小区业主,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小型建筑工程经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可保留的,经自行委托测量中介机构出具实测报告,填写《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小型建筑工程保留登记表》(附件2)后予以保留。

2.新建小型建筑工程审批。一是建设方案审批。新建小型建筑工程,由住户向业委会、社区提出报建方案初审意见后,报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方案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住户即可组织实施。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名录,监管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二是验收造册登记。住户组织建设完成后,自行委托测量中介机构出具实测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消防、乡镇(街道、农场)等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定《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小型建筑工程保留登记验收表》(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册登记保留临时建筑,填写《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小型建筑工程保留登记表》(附件2)。

(五)做好宣传引导。相关职责单位要注重通过入户讲解、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将分类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增进社会公众对分类处置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分类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征求意见事项

欢迎全市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对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5月11日至5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亚东  0692-4142772

电子邮箱:rlzjfc@163.com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附件1

 

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小型建筑工程保留登记验收表

地  址

 

户主(产权人)

 

搭建用途

 

覆盖面积(如有)

搭建情况

 

搭建日期

 

序号

验  收  内  容

验 收 结 论

1

搭建测绘图是否满足审批要求

 

2

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3

是否满足《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

 

综合

验收

结论

 

建设单位

参加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户主(产权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小型建筑工程保留登记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权利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小型建筑工程所在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小型建筑工程类型

亭、廊、雨阳棚类覆盖面积

登记日期

经办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小型建筑工程类型分为庭院园林工程、围墙、雨阳棚、封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