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印发,就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在我州辖区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可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缴存账户正常;申请人及配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显示0次或1次住房贷款记录;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人及配偶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近3年内的贷款记录、贷记卡(即信用卡)记录不得超过连续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按照《规定》,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证明、近半年工资流水、公积金缴存基数综合核定偿还贷款的能力及可贷款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的,按调整的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第二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首套房贷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即上浮10%)。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原则上执行借款申请人贷款时间男女统一为到65周岁。
《规定》明确,申请人使用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期房)贷款时,所购房屋楼盘须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且住房出售方愿意为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二手房、自建房不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受理范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我州住房公积金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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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