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南约河、南放河、芒海河河道治理 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瑞丽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南约河、南放河、芒海河河道治理工程主要改造河道、以保护农田为主。
二、征收范围:云南省瑞丽市南约河、南放河、芒海河河道治理工程征地范围主要包括河道两侧工程建设区和施工用地两部分(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瑞丽市水利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瑞丽市姐相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令第195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瑞丽市水利局关于准予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南约河、南放河、芒海河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瑞水规计许〔2022〕01号);
7.《瑞丽市土地征收及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瑞政发〔2011〕289号);
8.《瑞丽市土地征收及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调整补充通知》(瑞政发〔2012〕237号);
9.《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房屋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瑞政发〔2016〕119号);
10.《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陇高速公路瑞丽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瑞政发〔2016〕281号)
11.《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瑞政办发〔2017〕58号)。
12.《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征收农用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NO.092)。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2022年9月20日前。
七、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20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