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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4489   作者:  日期:2023/2/16

瑞政办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州林科所,国有林场,保护区瑞丽管护分局,市直有关部门:

《瑞丽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经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月12日印发的《瑞丽市处置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6.5 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气象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 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标准说明

9.5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6 预案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德宏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瑞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境外、相邻县(市)发生的波及我市或者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根据《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是应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德宏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州、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辖区)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4.2立足防范,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各乡镇(街道、农场)要成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相对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保障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严密防范、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3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科学指挥,重兵扑救,地空配合,安全高效。

1.4.4分工协作,军地联动。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地势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科学运用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等手段进行安全灭火,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要第一时间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防指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市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或者市森防指办公室名义部署有关防火工作。

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设立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林区村委会(社区)、森林公园(涉林景区)、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2”。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辖区)内的指挥工作。

市森防指根据扑火工作需要,适时组成后方、前方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必须立即成立扑火后方指挥部,市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任总指挥,林草、应急、财政、交通、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后方指挥部负责扑救力量组织、物资装备调运、医疗救护、火情信息分析处理、火场气象服务和扑救战况分析处理及上报工作。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林草、应急、公安、交通、民政、消防救援、人武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农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救方案、调度现场扑火力量、物资、装备;科学、灵活运用扑火战术,安全、高效扑灭火灾;全时段掌握火情动态、扑救进展、力量物资需求等情况,并定时报告后方指挥部;组织火灾案件查处;组织清理,看守火场;组织火场验收及扑火人员安全撤离等工作。火场前线指挥部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技术支持组、转移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社会治安组、医疗救护组、交通保障组、灾情评估组、火案侦破组、宣传报道组等12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3”。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半专业防扑火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领导指挥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扑救、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火案侦破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半专业防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要调动市内地方专业防扑火队、半专业防扑火队、消防救援队伍增援的,由乡镇(街道、农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调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需要跨县市调动州内地方专业防扑火队、半专业防扑火队、消防救援队伍增援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协调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需要跨州市调动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增援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州、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协调增援。

需要调动当地及驻滇解放军、武警、预备役、民兵增援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用兵需求,按有关规定报告协调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应急管理、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瞭望监测、地面巡护和群众报警等手段加强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2.2 会商机制与预警发布

市气象局根据相关标准,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预警信号。森林火险气象预警发布技术指标达到黄色、橙色、红色级别的预警发布条件时,市气象局报请市森防指办公室启动会商机制。市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林草、公安、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带班领导签发后,通过多种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森防指办公室可以向下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市、乡镇(街道、农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认真做好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的准备。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预警乡镇(街道、农场)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分管领导或者带班领导坚守岗位;市森防指安排一名副指挥长带班坚守岗位,护林员、管护员、瞭望塔观察员上岗到位,加强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各类专业扑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预警乡镇(街道、农场)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市森防指全员进入应急状态,办公室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应急管理、林草、公安等森防指办公室有关单位集中办公;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加强火情调度、随时掌握情况;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类扑火专业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参与扑火准备;市政府派出工作组。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市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各类专业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0分钟内登车出发;市政府派出工作组。

5.3 信息报告

5.3.1 火情信息接报

全市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情信息。

5.3.2 火情信息核查及报送

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市林草局对全市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州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疏散火灾现场周边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

6.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市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3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半专业防扑火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按照“快报事实,慎讲原因、重在态度、进展续报”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市级响应。瑞丽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及应对措施见附表4。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瑞丽市(属于Ⅰ级火险县市)、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60人、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市、乡镇(街道、农场)、行政村(社区)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照政策规定安排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统筹用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建设、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补助。

市、乡两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和有关单位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进入防火期市财政部门提前预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确需由市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市级扑火救灾费用,市财政部门按照《瑞丽市财政局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协调响应机制》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资金;需要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要航空消防飞机保障的由市森防指提出需求,由州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协调有关航站调动。

7.4 物资保障

市、乡镇(街道、农场)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市级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由市林草局负责储备和更新。必要时,请求省、国家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5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林草部门负责侦查现场火情、跟进火场态势,绘制火场态势图,影像图,三维模型等,为火灾救援决策方案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7.6  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等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7.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指导火灾现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支援火灾现场,组织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的火灾,按照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8.2 火因火案查处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市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在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上报,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市森防指、市外办共同研究,与缅方协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森防指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

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4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5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1月12日印发的《瑞丽市处置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2.瑞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3.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4.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及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