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 2006年10月9日瑞丽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市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省、州《关于开展清理限 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文件的通知》,政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1份规范性文 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 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下列4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丽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8日瑞政发〔1998〕96号文件发布)
二、《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执行〈瑞丽市“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瑞政发〔1999〕94号文件发布)
三、《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执行〈瑞丽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7月25日瑞政发〔2001〕88号文件发布)
四、《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执行〈瑞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瑞政发〔2001〕125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