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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侨办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说明主项实施规范(华侨回国定居)

浏览量:3439   作者:  日期:2023/12/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二、主管部门:

州侨办

三、实施机关:

瑞丽市侨办(初审后报州侨办审批)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五、子项: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州级权限)

子项、办理项实施规范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000144102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州级权限)【000144102002】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州级权限)【00014410200201】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五)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国侨发〔2019〕2号)

(六)实施机关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七)审批层级

瑞丽市侨办(初审后报州侨办审批)

(八)行使层级

州级

(九)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州级

(十)受理层级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十一)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十二)初审层级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十三)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初审层级:县级

(十四)要素统一情况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与国务院部门、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保持一致。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需符合: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2.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需符合: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3)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2.《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第一条: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a.“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b.中国公民虽未取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c.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压缩办理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具体改革举措在国务院侨办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缩至3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省侨办审批时限由22个工作日压缩至9个工作日。州侨办审批时限由22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侨办应定期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州侨办,并通报市公安局。

五、申请材料

(一)本人提出申请:

1.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照片;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

6.房屋所有权证;

7.关系公证;

8.居民户口簿;

9.生活保障承诺。

(二)委托亲属提出申请:

1.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照片;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

6.房屋所有权证;

7.居民户口簿;

8.生活保障承诺;

9.受托人身份证明;

10.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11.委托书。

(三)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2.《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国侨发〔2019〕2号)第一条:申请人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回国定居的,无需提供原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取消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提交出入境记录的证明材料,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前,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此外,其他涉及办理华侨回国定居需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事项,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原则上应一律取消。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

2.由县级侨务部门受理;

3.受理部门进行初审;

4.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5.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6.上报设区的市级侨务部门;

7.审批机关审批;

8.颁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颁发。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第八条: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第九条: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内。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40个工作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个月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十一条:《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州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