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惠企强企政策宣传推广和兑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近日牵头编制了《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并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从政策兑现事项类型看,税费优惠类79项、财政支持类26项、企业减负类25项、产业扶持类7项、人才建设类7项、公共服务类7项、融资专项类5项、创新创业类5项、要素保障类3项、其他类4项
从兑现形式看,分为“免申即享”型、线上申报型、线下申报型三类
本次公布的第一批政策清单系统梳理了各兑现事项的政策依据、兑现要点、兑现形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等信息,方便企业直观阅读、快速查找,确保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①惠企强企政策清
单(第一批)指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税费优惠类)
1 政策文件
《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8号)
2政策兑现要点
自2023年5月1日起,我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工伤保险费率按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前的政策执行
3兑现形式
免申即享
4申报条件
缴纳失业保险费
5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②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和在职职工30人(含)以
下企业免征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政策兑现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1.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且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5申报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6申报流程
1.非企业缴费人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后,系统自动带出“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动计算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带出减免税性质“残保金延续分档征收”,自动计算减免费额,自动享受分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2.企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30人时,系统自动带出“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动计算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带出减免税性质“残保金延续分档征收”,自动计算减免费额,自动享受分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30人时,系统自动带出减免税性质“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自动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③国家及云南省
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政策兑现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5申报材料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6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自行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④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政策兑现要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申报材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6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自行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⑤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2政策兑现要点
1.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3.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5申报材料
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
6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享受优惠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⑥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政策兑现要点
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
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申报材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6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自行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⑦ 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政策兑现要点
1.至2027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在2027年12月31日前,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5申报材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6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自行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政策兑现要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申报材料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6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自行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⑨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2政策兑现要点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1.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2.纳税人享受上述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5申报材料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6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自行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⑩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政策兑现要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享受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5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6申报流程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 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2政策兑现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5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6申报流程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减免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2政策兑现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申报材料
1.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6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政策兑现要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5申报材料
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6申报流程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2政策兑现要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3兑现形式
免申即享
4申报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5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税费优惠类)
1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
发〔2023〕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4号)
2政策兑现要点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4申报条件
符合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纳税人
5申报材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申报流程
1.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2.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支持类)
1政策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8号)
2政策兑现要点
聚焦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完善融资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3兑现形式
线上申报
4申报条件
中小微企业,以及各类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基地、专业性服务机构、创新和数字化平台服务商、园区专业化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
5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报表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5.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9.其他与申报资金有关的材料等(具体材料按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6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完成项目网上申报,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2.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办理咨询电话:0871-63512824
【聚焦】以奖代补支持滇菜连锁化发展丨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支持滇菜、米线企业连锁化发展(财政支持类)
1政策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7号)
2政策兑现要点
1.对总部设在云南的连锁滇菜企业,到企业注册地以外地区(含国外)新开设滇菜餐饮门店的,按企业新开设门店的房屋租金、店面装修、设备购置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100万元
2.对总部设在云南的连锁过桥米线企业,到企业注册地以外地区(含国外)新开设过桥米线门店的,每新增1家连锁门店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
单个企业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兑现形式
线上申报
4申报条件
以奖代补,品牌滇菜企业、米线企业开设连锁门店
5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项目申报表、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新开设门店及投资额的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6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注册、申报。经市场主体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州(市)商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审核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商务厅
办理咨询电话:0871-63135027
【聚焦】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领取就业见习补贴丨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就业见习补贴(企业减负类)
1政策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技厅等10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18号
2政策兑现要点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省级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再提高5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兑现形式
线上申报
4申报条件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5申报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6申报流程
就业见习单位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办理咨询电话:0871-67195840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减负类)
1政策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
2政策兑现要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兑现形式
线下申报
4申报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申报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6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办理咨询电话:0871-67195767
【聚焦】丨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减负类)
1政策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
2政策兑现要点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云南省内小微企业,可以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3兑现形式
线下申报
4申报条件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5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证明材料(验原件,复印件1份)
2.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社保卡或身份证等(验原件,复印件1份)
3.高校毕业证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证明材料(验原件,复印件1份)
6申报流程
云南省内小微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办理咨询电话:0871-67195767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乡村振兴产业支持政策(产业扶持类)
1政策文件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六大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云科联发〔2021〕12号)
2政策兑现要点
加大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中支撑乡村振兴科技行动的资金投入,增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能力,增强县域科技统筹服务能力,加大基层科技管理人才培训力度等政策支持
3兑现形式
线上申报
4申报条件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是在项目实施地县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农业企业或经营主体
5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6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按照项目评审流程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厅务会审议后立项、公示,公示完成后按照规定拨付经费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科技厅
办理咨询电话:0871-63194887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人才建设类)
1政策文件
1.《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云人社发〔2014〕113号)
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改〈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云南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相应条款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42号)
2政策兑现要点
1.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年度评审工作,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其中购房补贴为一等50万元、二等30万元、三等20万元,工作经费为一等10万元、二等7万元、三等5万元
2.国有企业和中央驻滇单位按照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由单位按标准自行筹措给予保障
3兑现形式
线下申报
4申报条件
1.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程序从外省(区、市)引进到我省工作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2.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站,通过博士后出站安置程序到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3.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或在海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等从事金融、技术、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后回国,通过回国留学人员安置程序到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培养、自费到国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研究取得成果、成为各学科专家的人才
4.2006年以来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引进的获得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到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近3年来在现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的高层次人才
5.达到《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云人社发〔2014〕113号)中的评审认定条件
5申报材料
1.进入引进单位时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文件凭据,国内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同时附上可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学成回国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其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复印件)只需一份,由用人单位审核材料真伪,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公章,并简单装订成册
6申报流程
申报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把关、专家评审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对外公示、省政府审批、财政下拨经费的程序进行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办理咨询电话:0871-63636036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服务类)
1政策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号)
2政策兑现要点
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员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兑现形式
线下申报
4申报条件
符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3—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职业培训(工种)
5申报材料
教学计划备案审批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备案劳动合同及企业职工参保凭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盖章名册等申报材料(具体以培训申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为准)
6申报流程
开班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按时按地正常开班,期间第三方督查机构会随机对其检查→培训结束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资金申报资料→审核通过的按标准发放培训补贴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办理咨询电话:0871-67195672
【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推动我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政策(创新创业类)
1政策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
2政策兑现要点
1.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如布局建设一批云南实验室;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研发经费支持等政策
2.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经费补助;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企业,给予奖补资金;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等政策
3.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如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遴选国内外顶尖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加大对青年人才科研项目资助力度,鼓励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对符合条件的博士来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予以省基础研究面上项目支持等政策
4.强化区域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如把研发投入强度纳入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建立省市一体化科技创新协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产业创新贡献”类项目;加强省科技领导小组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政策
3兑现形式
线上申报
4申报条件
开展科技创新
5申报材料
按具体项目申报要求提供
6申报流程
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流程申报
7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科技厅
办理咨询电话:0871-63136747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