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韬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姐告区企业门头不准有外文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二)《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标牌,印章、公文,证书、证件、出板物、宣传品等:(三)广告和宣传活动:(四)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企业、商店牌匾及其他商业活动;第十六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规范、工整:(二)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向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后:(五)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告牌等确需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在今后的商店牌匾、招牌、广告审批工作中,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执行。二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意识形态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地域特殊情况,可以适当使用外文。
在此,感谢代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城市建设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