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瑞丽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了《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民政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17日-4月15日(30日)
联系地址:瑞丽市金泉路67号市民政局办公楼3楼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0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692-4909768
邮箱:357923168@qq.com
附件: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瑞丽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市场化运营模式,推进医养康养旅养融合,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州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况
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位于市区西侧、雅居乐国际花园旁(卯喊路南侧、胞波路西侧),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30亩),建筑面积18889.65平方米,建有综合养老服务1#、2#、3#楼,内设老年人生活起居用房、医疗用房、办公用房、厨房、餐厅及康复、理疗、健身等功能用房以及消防、绿化、停车场等配套设施,设置床位400张。项目于2024年7月竣工。
二、合作运营宗旨和目标
本着“履行公益职能、确保资产安全、加强政策引导、坚持平等协商、坚持互惠互利、健全监管体系”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在保证接收特困供养等政策性兜底保障人员集中入住的基础上,向社会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及其他群体开放,注重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市场化养老等服务。
三、公建民营合作条件
(一)采取公建民营方式将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运营。出租后,“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这一地点名称不变,竞得人可根据运营特色和经营内容以适当名称来命名其具体项目名称。
(二)面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人,优先以电子竞价方式选择,若电子竞价流拍的,将以比选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以评估价为起拍价,以电子竞价或比选的方式确定成交价。
(四)租金以成交价为基数,根据GDP增速和物价水平按一定比例分阶段上浮,上浮比例和阶段由双方商定。
(五)租金交纳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按租金的1%收取逾期违约金。
(六)租期20年,租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竞得人拥有优先承租权。
(七)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在签订竞价或比选成交确认书时一次性付清,租期届满,无违约情形的,则保证金本息全部归还竞得人;发生违约情形的,保证金本息全额由市民政局处置。
(八)竞得人需具有养老服务资质、从事养老服务3年以上且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九)竞得人需具有相应医疗资质或在中心内设一级或以上医疗机构。
(十)竞得人需负责投入生活、医疗、办公、康复、娱乐等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第1年完成100张养老床位建设,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3年内完成400张床位建设且护理型床位不少于60%,总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
(十一)在完成400张养老床位建设且具备其他养老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竞得人可对现有房间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方案需报市政府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十二)在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富余床位可向社会其他群体运营,费用收取由竞得人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定,但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竞得人须接收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收费标准按照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总额收取,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老年人收费标准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入住的其他老年人的收费标准由竞得人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定,但需通过行政备案。
(十四)竞得人在满足国内养老服务需求后,可面向国外提供养老、康复和旅居等有关服务,但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竞得人需依托中心在第1年内完成可覆盖城乡、贯通机构社区居家、链接千家万户、功能完备的瑞丽市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自竞得之日起,竞得人需依托中心在3年内完成老年大学教学点、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建设。
(十七)自竞得之日起,竞得人需在3年内取得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资格。
(十八)竞得人从投入使用的第二年起每年引入旅养在册人数不少于200人次。
(十九)竞得人需在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后30个工作日内在瑞丽市设立一家具有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资质的公司负责中心运营。
(二十)竞得人在瑞丽市设立的公司享受瑞丽市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一)竞得人享受国家、省、州、市有关养老优惠政策,由市直相关部门帮助、协助申请,并按照规定予以落实。
(二十二)除本合作条件确定内容外,竞得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行政职能部门不参与管理、但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十三)竞得人不得向他人转让、转租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转租。
(二十四)租赁期间,竞得人负责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房屋、场地和设施及后续投入的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将其出租、出借、处置,也不得以其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二十五)租赁期满,竞得人在租赁期间投入的所有建设及设施设备应确保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正常损耗除外),再按建设方案无偿移交市民政局。
(二十六)竞得人全额承担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评估费用(3万元)及承租权拍卖费用(拍卖机构按照成交价的5%向竞得人收取拍卖佣金)。
(二十七)竞得人在运营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运营的后果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在租期内不再继续运营的,需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市民政局,在运营期间导致的后果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在运营期间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竞得人拒不执行的,出租方有权取消竞得人使用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全责。
四、运营方准入准出机制
(一)运营方准入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技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备必要的资金保证。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服务团队。
(二)合约的解除或终止
1.运营方在运营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投入运营,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投入运营的必须说明原因,但必须保证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投入运营。
2.运营方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运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终止合约,收回经营权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不给予任何赔偿、补偿:
(1)擅自转让、转包、出租经营权的;
(2)擅自出租、出借、抵押、转让、人为破坏国有资产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人身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服务的;
(5)经营违法违规项目的;
(6)有歧视、侮辱、虐待老人行为的;
(7)在规定收费标准以外乱收费的;
(8)年审不合格的;
(9)拒绝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的;
(10)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法终止合约的其他情形。
3.任何一方终止合约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在通知期内,不停止合约的履行,确保服务对象的利益和需求不受侵害。
(三)合约终止后的资产移交合约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运营方须做到:
1.及时全部撤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得对服务对象造成干扰和不便;
2.向政府主管部门移交政府委托经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以及投入的建设和设施设备等并附带相关资产移交清单。
3.向政府主管部门移交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事项。
五、运营方的责任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各类证照手续,做到合法合规经营。负责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经营管理,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发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经营投入使用计划以及服务保障和接受监管承诺等。享有合约中提及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所有收益,承担经营责任、费用和风险。
2.做好非营利公益性项目的运营和服务,包括政策规定的老年人托养、老年人素质教育等,全面落实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管理责任。
3.服从管理,接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主动落实到位。
4.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制度机制,自聘人员、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并做好自聘管理服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为入住人员提供标准、安全、高质量、规范化的服务。
6.参与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安全使用。
7.承担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民事纠纷的法律责任。
8.不得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经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转让;不得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及自行投入的建设和设施设备进行出租、出借、抵押、抵债、人为破坏;不得改变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兜底保障民生和社会养老服务的主要用途。
六、运营履约保证金
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关乎民生的社会保障性养老机构,能否启动运营及运营服务是否妥当将影响服务对象的生活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价值体现。因此,运营方须向市人民政府交纳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履约保证金,以确保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正常启动和运营。
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如下:
1.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运营方违约责任的赔偿、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瑞丽市民政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运营方签约后,租期届满,无违约情形的,则保证金本息全部归还运营方;发生违约情形的,保证金本息全额由瑞丽市民政局处置。
3.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如管理或维护不当,造成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国有资产损坏或灭失,由运营方承担全责,不得使用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该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复。
4.运营方由于经营不善退出经营或因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约时,政府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在新运营方未介入经营期间在中心入住人员的服务管理费用。
七、政府监督
(一)监督管理机构
瑞丽市民政局是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与运营方签订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的具体协议,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管和指导,指导运营方设立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履行承担基本社会服务保障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运营涉及的安全生产等由相应行管部门负责监管指导。
(二)资产监督管理
政府设立资产监管机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等配合,安排人员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政府投资资产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政府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唯一性;确保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场地及设施主要用于民生兜底保障和社会养老服务;确保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不被出租、出借、抵押、抵债、人为破坏等。
(三)经营项目监督
1.政府主管部门对运营方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包括聘用人员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维护等管理制度。
2.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运营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如发现虐待伤害入住服务对象或其他不利于入住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和危害入住服务对象安全的行为和隐患时,立即制止并要求运营方及时整改,运营方拒不整改的,政府有权与其解除合约收回经营权。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
3.民政、卫健、医保、人社、残联等单位要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纳入行业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安排以及医保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或公办养老机构等同等待遇、同等监督。
(四)评估考核
瑞丽市民政局按照国家、省、州、市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对运营方进行评估考核。委托养老行业资深的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从事养老行业的经营者对运营方的运营工作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运营场所的使用维护、收费标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涉及各方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量化和非量化的指标。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动态掌握运营情况、督促运营方完善服务、调整合约内容、确定合作期限等的重要依据。若评估不合格,政府有权提前终止合约,重新招标选择运营方。
八、其他说明
(一)市民政局、财政局、投促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等负责瑞丽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招标工作,与运营方签订合约、对运营方的运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第三方对运营方的运营工作进行评估,合作结束后接收资产移交等。
(二)运营方必须负责做好全市政策性兜底保障老年人的托养、康复治疗、管理等工作,并享受相关政策。
(三)运营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显示自己是政府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代表政府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不得显示其雇员是政府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容许其雇员显示自己为政府雇员或代理人。
(四)运营方须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购买相关的保险并保证保单有效。
(五)政府如因下列情况所遭受任何一切损失,运营方须对政府作出补偿或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索、损毁、费用、收费、支出、法律责任、索求、诉讼、律师费等):
1.运营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等在提供服务时疏忽、鲁莽或有故意的不当行为。
2.违反合约所载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3.运营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等任何未经授权的作为或不作为。
(六)运营方须保持妥善而周全的制度,及时报告、记录和调查已发生的意外情况。如有任何意外或其他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公安、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就其所知的任何意外或情况自行作出调查,运营方须积极配合协助。
(七)运营方不论在任何时间及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得泄露或容许向第三方泄露入住人员个人信息和调阅资料、文件等,除非为履行合约责任及义务而获准如此。运营方须确保其雇员、代理人等均知悉及遵守保密规定及不准泄露机密的条文。如运营方、其雇员、代理人等因违反保密规定而导致任何费用、支出或申索,运营方须向政府作出赔偿。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