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嘉、蚌绍娟两位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中缅边民跨境婚姻人员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第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在接到提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民政工作职责认真研究,提出答复建议。
二、关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目前瑞丽市遗留的跨境婚姻家庭中,未领取结婚证,但存在结婚事实且共同生育子女,子女已落户的家庭隐患问题。
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目前瑞丽市缅方人员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难。由于两边国家对于边民国籍、通婚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致,导致当事人要取得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存在困难。
三、关于对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民政部门出台相关的制度或管理办法对已生育子女,但因无缅甸护照、缅甸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跨境事实婚姻家庭的外籍人员,放宽办证要求,让其只要提供缅甸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其缅甸国籍和提供缅甸身份证号码的材料,给予容缺办理《结婚登记证》,一方面方便其在中国生活,同时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相关部门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瑞丽市自2006年开始,为瑞丽户籍边民与缅甸三地(木姐市、南坎县、九谷镇)的边民办理边民跨境婚姻登记,其余地区的婚姻登记归属于德宏州民政局办理,属于涉外婚姻登记范围。截至目前,我市婚姻登记窗口共办理边民结婚登记3528对,边民离婚登记349对。二是目前市民政局严格按照《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第45号令)第六条之规定办理边民婚姻登记,(一)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根据以上规定,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无权限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上级未出台新的边民婚姻登记政策期间,我市只能按照现有政策进行办理。三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局于2023年上报《关于帮助协调解决瑞丽市历史遗留的边民结婚登记补办困难问题的请示》(瑞民报〔2023〕28号),截至目前未收到政策支持的相关答复。
下一步,一是市民政局将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争取政策支持,解决我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边民事实婚姻家庭的问题;二是市民政局加大与市文明办、各乡(镇、街道)、农场等部门边民婚姻登记和法律宣传力度,从思想上改变边民对婚姻登记的意识,及时发现边民通婚问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事实婚姻进行补办登记,解决现实问题。
瑞丽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