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信、岩润、旺烈、孟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种粮补助政策的建议》(第103号),已交我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四位代表对瑞丽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收到建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班子会议,就近几年来粮食补贴工作进行认真梳理研究,积极探索完善瑞丽市种粮补助政策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瑞丽市实行的粮食补贴政策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该项补贴的政策背景是国家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自2004年起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随着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变化,根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要求,财政部和原农业部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于2015年将原“三项补贴”政策合并调整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2016年全面推行。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以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政策延续执行至今。
在2024年12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云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中对政策目的、补贴对象和补贴依据作了明确解释。
(一)政策目的。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耕地保护举措,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夯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鼓励各地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是: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二、工作措施
为切实回应代表关切,我局将立足实际,从以下五个方面积极探索完善种粮补助政策,努力扩大补贴覆盖面、提升补贴效能:
(一)强化政策沟通与争取
持续加强与上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定期汇报瑞丽市在补贴兑付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部分耕地因历史遗留问题未确权但实际用于种粮等情况,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推动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争取让更多种粮农民受益。
(二)完善土地确权数据管理
通过公开比选等规范程序,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维护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更新机制,动态调整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相关信息,对因测量误差、权属争议、分户等原因未确权的承包地,逐步规范完成确权登记,使其纳入补贴范围,保障种粮农户合法权益。
(三)推进机动地确权工作
针对我市机动地较多的现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2029年12月31日全市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之际,积极谋划,制定详细方案,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支持,推动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对机动地进行统一确权颁证,让流转机动地种粮农户也能享受惠农补贴,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
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活动,通过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广播电视、手机终端、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向广大农民群众解读补贴政策标准、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同时,定期对基层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准确、高效,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五)建立动态监测评估体系
构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动态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耕地质量变化、农民种粮积极性等指标进行跟踪评估。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总结政策执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为后续政策优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再次感谢你们对瑞丽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瑞丽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