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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的通告

浏览量:14920   作者:  日期:2025/11/28

瑞政告〔2025〕8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2026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三)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地、烧牧草地、焚烧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未经批准的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野外用火;

(五)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或在林区违规存储危险品;

(六)相关单位在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建立或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情况下,在林区内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施工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防火期内,在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草原防火的相关规定。

五、防火期内,按照规定在林牧区交通要道、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景区等出入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和各行业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重点林区、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城镇周边等敏感区域的各种隐患,全面排查治理输配电设施老化陈旧、线路裸露、野外违规动火作业等火灾隐患,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好隐患治理工作,确保火灾隐患整改销号。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和防灾减灾能力。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塔(哨)、隔离带、设施设备等,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市综合执法局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者火情,应当立即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报告,或直接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迅速组织扑救,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

十、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瑞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