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必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优化瑞丽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保障的建议》(第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代表的建议后,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聚焦建议涉及相关内容,结合职能职责和此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在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研提了办理措施和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此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权责主体界定不清的现象,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各主体责任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关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使用单位,并承担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关于电梯维保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关于生产厂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关于监管执法刚性不足的现象,鉴于电梯维保属于专业技术工作,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电梯维保抽查方式,邀请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对全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抽查检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要求立即整改,向有关单位下发监察指令书。
三是关于应急处置能力薄弱的问题,目前已要求各个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内注明该单位的紧急联系人以及维保联系人。各小区电梯分散、型号不统一,无电梯智能检测装置。
四是关于电梯质量管控缺失。合法上市销售的电梯,均是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制造,并经过型式试验等合格评定的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在进行使用登记前,我局将对非法使用电梯的情况进行监管,安装监督检验专业性强,由检验机构进行评定,办理使用登记时要依据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办理。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出台权责清单,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的建议
1.支持与采纳部分:
你提出的“明确业主、物业、维保、生产厂家责任”的核心思想,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高度一致。我局将依法履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强化责任溯源与严格执法:对于电梯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我局将依法牵头或参与调查。对调查中查实的违法行为,如维保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生产单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瑞丽无电梯生产企业)等,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2.需说明与厘清的部分:
关于“导致电梯带病运行的单位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电梯“带病运行”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我局可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电梯相关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平台公示。
(二)关于“刚性落实住宅小区电梯停用、更换强制标准”的建议
1.支持与采纳部分:
(1)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我局将持续依法做好电梯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安全监察工作。对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安全监察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将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予以查封。
(2)强化技术结论运用: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并书面提出的严重事故隐患,我局将依法监督使用单位落实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责令停用。
2.需说明与厘清的部分:
(1)关于“强制停用具体情形”:电梯是否应停用,其法定核心依据是该设备是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你提出的“使用年限超过15年”等情形,是判断设备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直接替代法定技术结论作为强制停用的唯一标准。最终的停用决定,必须基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监察人员现场检查认定的隐患事实,依法作出。我局将严格依据法规和技术规范,对达到报废条件或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隐患的设备,依法处理。
(2)关于“安全等级判定”:目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定期检验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并未设立“安全等级1-4级”的通用评价体系。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我局将依法停用,责令整改。
(三)关于“搭建智能监管平台、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议
1.支持与采纳部分:
(1)数据归集与应急协调:我局使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归集全市电梯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等信息。同时,鼓励、引导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加装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装置,提升故障预警和应急处置效率。对于新安装电梯,倡导制造商集成智能监测功能。
(2)监督法定救援责任落实:国家《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已明确要求维保单位接到困人报警后,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我局将通过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督促维保单位严格落实应急救援主体责任,确保救援响应及时有效。
(3)严格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建立《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将严格执行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加强与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协作,确保在电梯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需说明与厘清的部分:
(1)关于“为全市住宅电梯加装智能监测装置”:电梯作为业主的共有产权设施,其更新、改造、加装智能装置所需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原则上应由产权所有者(业主)共同承担,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费、公共收益等资金解决。我局作为监管部门,职责是制定相关技术指引、鼓励推广应用并保障数据接入安全。由政府财政承担全市既有住宅电梯的智能化改造,涉及资金量巨大,且存在持续的运维成本,需由市政府统筹考虑财力状况,审慎决策。
(2)关于“组建市级常备电梯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是电梯维保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局的核心职责是监督各维保单位配齐资源、完善预案、提升能力,确保其履行好法定的救援义务。由政府直接组建一支覆盖全市的常备电梯应急救援队伍,将带来持续的财政负担和人员管理难题。我局将加强督促维保单位落实责任,并引导各维保单位互相协作快速反应就近解决电梯事故。
(四)关于“严把新安装电梯质量关”的建议
1.支持与采纳部分:
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管:我局对电梯安全的“全过程”监管,以直接监管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环节为核心,并通过资料审查、问题通报等方式对设计、 制造等环节履行间接监管责任。
2.需说明与厘清的部分:
(1)关于“制定统一采购准入标准”和“禁止低价低质中标”:电梯属于市场流通商品,其采购活动遵循市场规则,采购方(建设单位、业主)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确保进入市场销售的电梯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生产、安装单位实施许可监管。所谓“低价中标”是采购方的市场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凡在我国境内合法上市销售的电梯,均是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制造,并经过型式试验等合格评定的产品,其“质”首先是指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的“合格质量”。我局无法干预市场定价或设定超出国家安全标准的“高质量”采购门槛,在日常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强对电梯的相关宣传,通过提升社会对电梯的了解,从而帮助采购方选择电梯。
(2)关于“核心部件质保10年”:目前,国家层面通过部门规章(总局73号令)明确了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不低于5年的质量保证期。将这一期限统一延长至10年,需通过修订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来实现,非我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权限所能设定。
(3)关于“建立质量档案与销售黑名单”:我局依法建立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档案。对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要求召回的或经法定程序认定存在系统性严重质量缺陷的电梯品牌或型号,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但是以“故障率偏高”这一缺乏国家统一判定标准的评价,就对合法获证品牌实施区域性的销售和安装禁令,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涉嫌行政垄断,也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