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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含石油化工)、民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监督检查上述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相关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4、依法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5、依法组织对上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6、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调查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监控等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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