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镇、街道)、农场党(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市直及省、州驻瑞有关单位:
《瑞丽市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任务清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瑞丽市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任务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云安〔2022〕12号)和《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2〕2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任务清单。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一)定期组织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中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等。(市委宣传部)
(二)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政治督查、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巡察办、市委督查室)
(三)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作为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市考评办)
(四)市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市委办公室、市安委办,各区、乡(镇、街道)、农场〕
(五)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瑞丽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的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办)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六)根据政府领导班子调整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明确政府领导“年度任务清单”。〔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办,各区、乡(镇、街道)、农场〕
(七)根据党委会议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办,各区、乡(镇、街道)、农场〕
(八)政府其他领导干部严格履行《瑞丽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的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办,各区、乡(镇、街道)、农场〕
(九)支持安委会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明确专门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完善配套支撑保障措施,确保发挥作用。(市安委办、市委编办)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门“三定”方案、权责清单以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准,根据“三管三必须”“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漏管失管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安委办)
(十二)抓实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民爆物品等领域全链条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瑞丽消防救援大队、姐告消防救援大队、畹町消防救援大队)
(十三)开展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评估,纠正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问题,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瑞丽消防救援大队、姐告消防救援大队、畹町消防救援大队)
(十四)支持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抓紧上报审批。(市发改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十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倒查落实中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严肃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市纪委市监委,各区、乡(镇、街道)、农场〕
(十六)对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各区、乡(镇、街道)、农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纪委市监委)
(十七)从2022年起,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政府网站公布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办)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十八)出台《瑞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安委办)
(十九)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法人。(市行政审批局)
(二十)市属企业带头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绩效管理体系。(市国资委、市安委办)
(二十一)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包保”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市应急管理局)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十二)采取全面自查、专项督导检查、综合督查、考核巡查、回头看检查等方式,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三)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队开展安全大检查。(市安委办)
(二十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挂图作战”“倒排工期”“销号管理”“评估总结”,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二十五)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各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在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园区工(管)委〕
(二十六)“十四五”产业转移布局要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严防已淘汰的高风险产能异地转移、风险转嫁。传统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市发改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投促局、市工业园区工(管)委〕
(二十七)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碱、合成氨、硝酸铵、氯酸铵等有毒气体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市发改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园区工(管)委〕
(二十八)对转移项目开展安全设计诊断,严禁工艺技术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淘汰落后化工项目落地。(市应急管理局)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二十九)严肃查处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十)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有关资质认证部门)
(三十一)市属企业带头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对下级单位、分包单位、外包工程、外来队伍、外协人员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市国资委、市安委办)
(三十二)设置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举报电话和邮箱,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三十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提高工人安全素质。(市人社局)
(三十四)危险岗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三十五)市属企业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市人社局)
(三十六)建立全市劳务派遣用工、灵活用工人员信息清单,为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支撑。(市人社局)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三十七)组织开展全市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严管严查严控措施,形成震慑。(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
(三十八)以事故为导向,分领域建立打击整治非法营运、私挖盗采等的“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防止粗放式检查执法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三十九)完善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建立从发现到查处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落实关闭取缔、吊销证照、停电停水等联合执法措施。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十一、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四十)按照省、州、市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市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十一)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严格专家管理、严查“红顶中介”,不得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形。(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
(四十二)梳理2021年以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企业和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企业名单,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
(四十三)公布2021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企业名单。(市安委办)
(四十四)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四十五)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市安委办、市委编办)
(四十六)在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得简单撤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四十七)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四十八)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与消防执法联合执法机制。(市应急管理局,瑞丽消防救援大队、姐告消防救援大队、畹町消防救援大队)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四十九)出台《瑞丽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畅通举报渠道,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等制度。(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五十)市属企业带头建立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国资委、市安委办)
(五十一)把安全生产举报纳入本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重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五十二)建立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向党委政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抄告制度,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市应急管理局)
(五十三)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市安委办)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十四)以开展全市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为抓手,更加精准实施安全防控措施,不得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封了之、一停了之、一查了之。(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五十五)出台《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应急管理局)
(五十六)加大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帮扶服务,提供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五十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前期手续办理效率,严禁出现“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负有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
(五十八)做好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疫苗接种场所等安全指导服务。(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瑞丽消防救援大队、姐告消防救援大队、畹町消防救援大队等)
贯彻执行十五条硬措施是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一次重要检验,各单位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一条一条开展自查评估和整改落实。市安委会明确的任务清单,已有相关制度措施的,要长期坚持、严格落实,还有缺项漏项的,要落实落细责任措施,逐条逐项出台管长远的根本举措。市安委办要牵头抓好推动落实,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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