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瑞丽市2023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在林区用火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二)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和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用火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灭余火。
四、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涉林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全面实施禁火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服从处罚和护林人员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细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林权所有者主体责任及联防联控责任。全面落实林长制,各级林长要加大督促指导,确保森林防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筑牢森林防火安全网。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巡山护林制度,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必须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火情归口上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火情规范有序处置。各级扑火指挥员和各类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迅速出动,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确保森林火情火灾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公安机关、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九、全市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应当立即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十、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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