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浏览量:2992    作者: 日期:2023/3/29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实际,特发布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9日,划定为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在特别防护期内,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点蜡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域;

(四)未经批准的勘察、开采矿藏、修路、修电站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野外用火;

(五)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地、烧牧草地、焚烧秸、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在特别防护期内,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公职人员、村(社区)工作者要带头倡导鲜花祭祖、植树祭祖、无烟祭祖等绿色文明环保祭祖,自觉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责任,教育和带动群众、亲友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成为森林草原防火和义务宣传的典范。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发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的,应当立即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文章来源:瑞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