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财政局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3154    作者: 日期:2023/10/30

瑞政办发〔2022〕4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属企业:

经瑞丽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瑞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32号)、《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云政发〔2012〕70号)及《德宏州州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8〕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企业国有资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由其以各种形式管理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由其再投资并直接或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其中,市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市国资委或者其他市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本办法中统称市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损失核销以及国有权益所分配利润上缴等处置事项适用本办法。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涉及企业职工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资产处置行为可能涉及第三方债权、租赁权、抵押权等权益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有关程序,切实维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规定审核负责,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审批,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监管模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财政(国资)、自然资源、住建、司法、发改、工信、监察、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及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共同参与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通过会议、会商、会签等形式协同对市级企业国有资产重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内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决策,形成处置决议,将处置方案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或备案。

(二)属于企业审批权限的事项,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转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三)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出具意见,并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转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同属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分属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由各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出具意见,征求国资监管机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非市属企业的,作为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出具意见,并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策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除按照上述权限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备案或上报审批外,还应依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办理。

本条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市国资监管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账面值和评估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账面值和评估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出具意见,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账面值或评估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出具意见,并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策审批。

(四)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市人民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出具意见,并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策审批。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实施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挂牌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市财政。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作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转作对其他企业出资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出具意见,并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属企业的子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作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母公司审核出具意见,由对母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转增对其他企业出资的,应当在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中按照企业利润分配后属国有股所得部分收益上缴,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损失核销的账面值和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二)损失核销的账面值或评估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账面值和评估值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出具意见,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损失核销的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出具意见,并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策审批;单个项目核销损失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有关批准文件抄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国资委。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瑞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