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我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来,省财政厅结合财政电子票据数字信息化、实时可视化、审验远程化的特点,开展了财政电子票据智能化监管探索,依托大数据技术手段, 设计开发了可实现 “事前统一规范、事中实时监控、事后自动核销”的“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智能监管模块(以下简称监管模块)。 省财政厅运用监管模块开展了省本级用票单位自动核销工作,核销工作能力和效率得到极大提升,做到了财政电子票据应核尽核,实现了财政电子票据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监管。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4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要求, 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行为,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 现将全面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工作
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按照管理权限建立符合本地区管理要求的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筛查规则库后,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已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的交款人、项目、标准、金额、各注等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并对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自动予以核销的行为。
全面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财政部令第104号关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 源头控制”的具体要求,是贯彻财综〔2023〕53号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核销工作的有力举措,既有利于财政电子票据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监管,也有利于解决财政部门人工抽查随机性和工作量大的问题,做到财政电子票据应核尽核。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全面运用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的重大意义,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运用。
二、 加强自动核销管理
(一)适用范围。自动核销适用于我省各类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纸质票据仍采用人工现场核销。
(二)事前规范开票项目。财政电子票据的一级开票项目由省财政厅统一设置。
(三)事中处理筛查问题。监管模块事中筛查出的问题,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工确认后反馈用票单位,作为帮助用票单位事中解决问题的提醒,用票单位可适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即可消除问题记录。用票单位发起核销申请时仍未整改的电子票据列入问题票据,自动核销不予通过。
(四)事后开展自动核销。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由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前发起,经监管模块归集用票单位提交审验核销的财政电子票据事中筛查情况后,无问题的用票单位,在核销申请单上标注“核销合格”,自动核销通过,并同步记录到用票单位电子领用证内;存在问题的用票单位,在核销申请单上标注 “核销不合格”,由同级财政部门人工确认后反馈用票单位整改,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一并记录到用票单位电子领用证内。
(五)自动核销问题整改。根据财综〔2023〕53号和《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云财非税〔2023〕4号)要求,财政“电子票据实行 核旧领新” 制度,核销不通过的必须进行整改,用票单位整改情况可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整改未完成暂停财政电子票据发放。
(六)人工抽验复核。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自动核销合格的用票单位核销申请单进行人工抽查,人工抽查比例不低于5%。
三、 推广步骤及时间
(一)准备阶段(2024年2月29日前)。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熟练掌握监管模块功能和操作流程,建立符合本地区各类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模块筛查规则库。
(二)上线阶段(2024年3月31日前)。全省各级财政部门 监管模块筛查规则库建立后,应配合监管模块承建企业进行试运行测试,测试通过后尽快上线运用。
(三)完善阶段(上线运用后长期坚持)。监管模块筛查规则库设置是否科学, 直接关系到自动核销质量,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研究自动核销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持续做好不合理筛查规则的“减法” 和新发现问题筛查规则的“加法”,不断完善本地区监管模块筛查规则库。
四、 有关要求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并经常性完善符合本地区用票特点的监管模块筛查规则库,不能简单沿用省本级用票单位筛查规则库。要高质量做好事中筛查问题人工确认工作,监管模块筛查出用票单位事中开具财政电子票据问题后, 无特殊情况应在当天完成人工确认,确认存在问题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同时列明原因。要把自动核销结论与财政票据行政检查工作紧密衔接,将自动核销不合格次数较多或问题票据数量较多的用票单位纳入财政票据行政检查对象范围。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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