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

新政 | 我省降低卫生监测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浏览量:20079    作者: 日期:2017/2/28

新政 | 我省降低卫生监测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为深入推进云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要求,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于2017年210日印发《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1231日,卫生监测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计量检定收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价格鉴证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含车辆临时停泊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30%;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省级及省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文章来源:州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