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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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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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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互联网及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审核7日内完成,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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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验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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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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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电话:(0692)4113110,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ynxxgk.yn.gov.cn/M1/Index.aspx?int_DepartmentID=7583),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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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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