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查禁各类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制造、销售、运输、携带、寄递管制刀具。
二、管制刀具的认定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管制刀具:
1.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 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 自锁式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 其他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 其他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公安机关确定。
三、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一律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
四、禁止公民个人擅自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场所:
1.车站、机场;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3.幼儿园、学校、医院;
4.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烧烤夜市、大型活动举办场所;
5.网吧、游戏、KTV、歌舞、酒吧、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
6.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7.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8.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9.其他公共场所。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刀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填写管制刀具生产备案登记表,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禁止生产超过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管制刀具,禁止生产非正当生产、生活需要的大砍刀、大刀片等管制刀具。
六、销售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柜式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七、销售管制刀具时,应当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购买时间以及购买管制刀具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及未成年人出售管制刀具,发现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购买管制刀具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八、从事机械加工、餐饮、肉类、水果销售等生产、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应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加装绳链固定并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出借、转借刀具。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管制刀具的,应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九、各级各单位、企业、团体及个人应当向职工、群众宣传本通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制刀具的收缴工作。每位公民都有义务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0692-4143110
特此通告。
瑞丽市公安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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