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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与举报制度

浏览量:2628   作者:  日期:2023/11/13

1.目的

为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奖励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凡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为及一切危及职工、旅客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损失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的监督与举报,均适用本制度。

3.说明

除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监督形式外,安全监督的形式还可包括: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

4.职责

4.1 公司应以多种形式保障安全举报和监督渠道畅通,包括:公示监督举报电话、主管领导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和举报受理部门等。公司安委会是常设的受理安全管理监督、投诉、举报的部门,负责开通相关安全监督、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保持相关记录。

4.2 工会代表群众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3工会代表应代表员工监督安全管理状况,直接向安委会反映情况,监督安全责任追究。同时,负责本级群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权参与各项安全管理和监督。

4.3.1  负责收集来自群众监督的安全信息。

4.3.2  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履行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和情况。

4.3.3  参与劳动保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权要求重要规章制度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4.3.4  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并督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3.5 向职工宣传有关安全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4.3.6 参加安全事故调查,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5.管理要求

5.1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保证监督和举报渠道通畅,对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填写《举报登记表》。

5.2  举报范围及内容:

5.2.1 隐瞒安全重伤、致伤事故。

5.2.2 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2.3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5.3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5.3.1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核查各项安全监督与举报,必要时,应向本单位安委会报告,寻求支持与帮助。

5.3.2 在核查举报事项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5.3.3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3.4 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受理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安委会作出决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5.3.5 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5.3.6 经举报并核实的事件,受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形成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时间。

6.责任追究

6.1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要立即加以纠正,限期整改,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2 经核实举报事项属实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规追究其责任。

6.3 对工作中存在一般过错情形、重大过错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对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相关记录

举报登记表

 

文章来源:德宏交通运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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