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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行包货物托运须知

浏览量:2702   作者:  日期:2023/11/13

一、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10KG,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KG;体积不能超过0.02M3,长度不超过1.8M,并以能放置在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二、每位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总量一般不能超过40KG,如超过40KG,在本次班次不超载的前提下或其它车次有运输能力时,也可以受理;行包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KG,体积不得超过0.12M3。每1KG行包的体积超过0.003M3为轻泡行包,按体积每0.003M3折合1KG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三、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四、办理行包货物托运时,托运方必须如实填写托运单据,字迹要清楚。未如实填写造成损失的,一律由托运方承担。

五、办理托运时,由托运人自行妥善处理好货物内外包装,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宜装卸。易碎品、食品必须在货物外包装及托运单据上注明。

六、行包内不得夹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政府禁运品、限运品。对有疑义的行包,由车站会同托运人开启查看。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有价证券等不收运。

七、行包货物运杂费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站应开具行包货物票。发生行包商务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凡下列原因造成行包事故时,承运方不负责赔偿:

1、不可抗力的;

2、行包、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的;

3、货物的自然耗损和性质变化的;

4、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损失的;

5、托运人因违反国家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的;

6、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外部无法发现的:

7、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腐烂变质的;

8、其它经查证属托运人责任或托运人注明特约事项造成损失的。

九、旅客在小件物品或行包中藏匿危险品或其他禁支物品进站、上车或办理寄存、托运,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没收其携带的全部危险品和禁运物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元以下罚款。 2.已造成危害和损失的,除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治安、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十、货物到站由托运人按预计到达时间自行通知收货人凭有效证件到目的站提货。

十一、货物到站七天内未领取的,一切损失由托运方承担。

行包货物托运程序:

货物安检→合格→受理→称重计费→缴纳运费→客户确认无误→完成。

温馨提示:办理托运手续后,请您在托运货单上认真核对到达站、收件人姓名、电话。

文章来源:德宏交通运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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