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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1869   作者:  日期:2023/11/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教职工的管理 ,建立一支人员齐全、 结构合理、思想稳定、职业道德高尚、善于教书育人的教职工队 伍,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政 治思想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瑞丽市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辖内的各学校和单位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的基本要求:

(一)教职工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树 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奉献于瑞丽教育事业。

(二)坚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 的教育教学计划,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 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个人言行,不 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依法执教 ,严谨治学 ,教书育人,学为人师 ,行为世范。

(四)接受继续教育 ,掌握必备的现代教育理论和技术。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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