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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民族中学学校章程

浏览量:2688   作者:  日期:2023/1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民族中学;学校地址为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芒喊路8号;邮政编码为678600。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城区寄宿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隶属瑞丽市教育体育局。

第四条  学校根据瑞丽市教育体育局学区划片规定,按照免试入学原则实施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招生规模以瑞丽市教育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求实创新,精细管理,立德树人。即实施人本管理,确立师生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尊重教师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性,谋求师生共同发展。立德树人,就是把学生作为完整的人来开展教育,着眼学生终身发展,创造条件使学生在各方面天赋得到应有的发展。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学校以党的教育方针为引领,努力打造一所“小而美、特色明、质量优”的现代民族教育品牌示范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具有一定体艺技能和爱好,具有良好情感和一定智慧,身心健康,学业合格。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善于合作、业务精湛。

第八条  围绕办学理念、愿景等,确立做人基本素养,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等。校风:文明、团结、守纪、奋进;校训:修德明礼,励志笃行;教风:敬业爱生,务实创新;学风:乐学善思,勤奋自主。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3—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党的建设

第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党组织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学校设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书记“一肩挑”,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选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第十五条  凡属学校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由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跟进做好有关工作。坚持把握学校德育工作正确方向,抓好教室、寝室、图书馆、宣传栏、橱窗展板、食堂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七条  涉及党的建设、德育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任免等事项,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书记、校长、专职副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事项,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前置研究。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拟提交党组织会议决策的有关事项,研究贯彻党组织会议决策的有关部署,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由校长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团务、德育安全处、总务处、工会、财务室、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和教务处、教研处、年级等教育教学部门。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由学校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聘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及德育、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年终考核领导小组等专业组织,辅助校长对相应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报学校党组织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场所、设施等建设。

教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循教育规律,严肃工 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恳工作,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二十七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及与其他成员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 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县管校聘,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结合有关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根据瑞丽市教育体育局划分的学区片,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片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凡被学校录取或按手续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瑞丽市教育体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文章来源:瑞丽市民族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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