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性质:瑞丽市第四小学是一所公立市直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办学理念:以学校的发展为中心,以教师的发展为基础,以学生的发展为目的,以师德建设为灵魂。办学策略:规范办学,精细化管理,创满意学校;内涵发展,科学化管理,创品牌学校;特色办学,人文化管理,创精品学校。
第四条:校训: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校风: 求真务实,分享合作,自律宽容,创新进取。教风:厚德博学,敬业善教。学风:明理、立志、好学、守纪 。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学校由瑞丽市教育局主管,学校按编制设置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副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市教育局任免。教导主任、办公室主任、教科室主任、总务主任、年级组长等由校长提名或群众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七条:校长的职责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实施,并把实施情况总结上报。
2、制定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使人人有章可循。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地进行,实现学校管理目标。
3、领导学校教学、思想政治教育和体育卫生工作。坚定不移地以德育为首,育人为本,合理安排全面工作,对学校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
4、领导总务工作,切实做到为教育服务,为师生服务,改善师生员工的生活,督促财会后勤人员管好校产、校具及各种财物,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条件。
5、组织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和教育理论,积极吸取外地的教学信息,逐步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和业务素质。
6、指导和帮助学校的团、队工作,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注意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
第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有关分管工作。
第九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1、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上级的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
2、组织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加强政治思想领导,了解掌握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培养骨干,抓好典型,表扬先进,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党章及党内一些文件规定,积极慎重地做好党的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抓好共青团、工会组织,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
5、管理好学校的人事工作,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
6、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针。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在学校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有关文告。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十二条:学校设教导处、教科室、办公室和总务处。各室设主任、副主任1至2人。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之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某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五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依据《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开展“随堂听课活动”,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条: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要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义务教育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四条: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谋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
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任何人不得擅自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教师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三十二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侮辱、歧视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三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小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三十八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l、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当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水电、不讲粗话、脏话。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