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自主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和教师结构比例,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二、学校和教师基于平等、合作的原则和意愿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按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交流等条件,并支付报酬。同时,学校有权对受聘教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在聘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不能辞退或解聘。确需变动时,应提前与当事人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三、聘任双方任职期限固定,任务明确。
教师受聘后,根据聘任合同享受权利和待遇并履行职责,学校依据教师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及岗位需要等决定是否续聘,聘任期满后,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