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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浏览量:161   作者:  日期:2026/3/26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制度精神,树牢习惯过紧日子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中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德宏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制度》精神及要求,结合瑞丽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一、公务接待原则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精心组织,规范服务,确保安全。

二、公务接待程序

(一)信息衔接。中心各科室上级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来访,需公务接待时,应及时请示中心分管领导,重要宾客来访需请示中心主要领导,并及时告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市级相关要求报备。

(二)公务接待依据。来函(通知)文件及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涉密公函除外。(电话记录不能代替公函)。

(三)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按照“先审批,后执行”原则,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在安排接待活动前,认真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审批单统一使用“瑞丽市公务接待审批单(模板)”,报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和分管接待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做好落实。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未经审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瑞丽市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东至芒良、北至娃节坝脚、西至喊沙或合心坝、南至姐告(含姐告边境贸易区全境)的环线〕内开展公务活动属于同城公务活动。

(四)接待安排。根据接待事由,原则上接待工作由对应科室具体承担。

(五)接待报销

国内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有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相关内容。接待清单统一使用“瑞丽市公务接待清单(模板)”。接待清单列为财务报销凭证,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国内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接待任务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菜单,若派出单位发出公函的内容涉密,不能直接作为报账依据时,由对口单位(部门)出具情况说明,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执行标准

(一)严格控制配餐人数。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

(二)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党和国家领导人,按上级接待管理部门的要求安排;省部级不超过260/·餐;厅局级不超过200/·餐;县处级不超过150/·餐;科级及以下不超过100/·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植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饮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消费场所,反对铺张浪费。

同一批次公务接待,可按接待对象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接待标准安排用餐。

国家级专家带队的参照带队专家所在部门级别接待,省级专家带队的参照发文部门级别接待。

(三)严格控制住宿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原则上由接待单位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有效凭据按照规定报销。

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接待对象交纳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收取标准按对方标准执行,对方无标准参照餐费40/餐,交通费80/天标准执行。并及时收取、开具相关票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中心办公室、财务室负责公务接待监督职责,并定期将公务接待事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向局机关报备。

(二)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1.各级各部门异地间开展无实质内容、无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

2.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违反规定到旅游景区或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5.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

6.以接待用车为由,租赁公务用车开展非公务接待工作;

7.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参与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8.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9.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10.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11.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2.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

13.其他与《瑞丽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制度》相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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