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人: 云南 省 德宏 州 瑞丽市自然资源局(甲方);
拟受让人: 杨国芹 (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CZ36号路东侧、团结路北侧的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2020-25号,宗地面积(大写) 叁佰 平方米(小写300.0 平方米)。宗地四至:东至水沟控制带_,南至八米规划道路,西至国有建设用地,北至芒沙村民小组。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70 年。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 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五 通,即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电、通讯。
(二)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_通,即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现状土地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壹仟捌佰零伍 元(大写)(¥1805);总额为人民币伍拾肆万壹仟伍佰元(大写)(¥54.15万元),还需另行缴纳20%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大写)(¥1.68万元),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叁佰元(大写)(¥55.83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
附属建筑物性质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
建筑容积率 1.0<容积率≤2.0 ;
建筑密度 ≤50% ;
建筑限高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投资强度 ;
绿地率 ≥5% ;
开工建设时间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
竣工时间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瑞丽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公示 10 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153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