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人: 云南 省 德宏 州 瑞丽市自然资源局(甲方);
拟受让人: 云南省社会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乘象路尽头、杭瑞高速路延长线北侧 的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2020-97号,宗地面积(大写) 壹万伍仟伍佰柒拾玖点肆 平方米(小写15579.4 平方米)。宗地四至:东至 杭瑞高速路延长线 ,南至 国有建设用地 ,西至 国有建设用地 ,北至 国有建设用地 。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50 年。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 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三 通,即 通水、通路、通电。
(二)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_通,即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现状土地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肆佰叁拾陆 元(大写)(¥ 436 );总额为人民币 陆佰柒拾玖万贰仟肆佰肆拾肆元(大写)(¥679.2444万元),付款方式为 一次性 付清。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
附属建筑物性质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
建筑容积率 ≤3.5 ;
建筑密度 ≤30% ;
建筑限高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项目总投资 12263.13万元 ;
绿地率 ≥30% ;
开工建设时间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
竣工时间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根据《云南省重大传染病救治和疾控机构核心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机制》第4期会议纪要,会议明确项目建成后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移交至当地。
第七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瑞丽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公示 10 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153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