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宏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清算协议》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行终26号判决执行,已将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位。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瑞自然资征收字〔2024〕03号)。
附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特此公告
瑞丽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瑞自然资征收字〔2024〕03号)
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宏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原畹町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宏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4月3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宗地位于畹町市曼口岸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畹国用(97)字第1024号,宗地总面积53333.33平方米(80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按照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宏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经报请瑞丽市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瑞政复〔2024〕102号),我局依法有偿收回你公司(原畹町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宏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号为畹国用(97)字第10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剩余部分面积为13333.33平方米(2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宏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批复》(瑞政复〔2007〕103号)已收回上述土地面积40000平方米(6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补偿价款、补偿方式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按照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清算协议》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行终26号判决执行,已将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位。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证号为畹国用(97)字第10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13578257055
瑞丽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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