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发展20条措施

浏览量:1910    作者: 日期:2025/9/2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更好保障全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管理协同

(一)完善管理体系。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沟通联络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资金保障、规划任务、科技计划、平台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协作,持续提升我省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实力与整体效能。省科技厅发挥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及时牵头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科技厅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积极支持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加强创新协同。充分利用部省及省校战略合作、沪滇协作、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共建等机制,以项目、人才、技术、资源为纽带,加强省内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医学院校与中央驻滇科研单位,以及与国家、省外高水平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出医院等机构的科研合作。推动科研机构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研究数据、生物资源、科研设施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有效汇聚科技创新资源,争取国家科技项目。鼓励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与国家、省外科研单位共同申报国家科技项目,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配套要求或省级有关补助规定予以支持。将科研合作成果作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医疗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视合作情况与财政资金补助挂钩。

(三)组建跨行业(部门)专家委员会。按照中西医结合、医防协同、医工融合、产学研一体的方式,组建跨行业(部门)的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政策制定、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指导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科研及成果转化工作。

二、加强平台建设

(四)持续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省重点实验室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聚焦重大疾病防治、传染病防控、生物医药创新、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前沿医疗技术应用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大需求与重点研发领域,积极整合优势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科研平台,将中央驻滇单位科研平台及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业纳入建设布局体系。按照“新建一批、撤销一批、调整一批”的思路,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优化布局,引导开展高质量、高水平研究。对现有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组织系统评估,运行良好的,继续给予支持。对研究方向不适应科技发展需要、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予以撤销,或调整牵头单位重新组建。对尚未覆盖的优势特色学科、前沿交叉学科、可能突破的细分领域,新建一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五)建设特色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信息样本库。加强全省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慢性病、高原病、肿瘤、生殖健康、重大传染病、民族医药等数据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一批重点专病队列和数据库。支持组建云南省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样本库联盟,推动样本和数据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之间的科研共享,助力临床研究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六)打造生物医药创新载体。结合我省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等优质创新资源,充分挖掘中医药在民族医药传承、中药材种植、特色方剂研发等领域的独特优势及小型猪基因编辑技术等前沿突破与科研积累,聚焦生物医药领域特色方向,着力解决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构建为产业创新提供全方位科技支撑的高水平创新载体。吸引国内外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及创新企业、创新团队来滇设立或共建研发分支机构、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按规定纳入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

三、加大科研攻关

(七)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科研能力。支持省预防医学科学院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边境联防联控、公共卫生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能力提升。加强对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防控策略措施、技术和设备等科研攻关,在西南地区建设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在省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指南中设立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控研究方向。大力推动省疾控中心、省地病所、省寄防所、省药依所与高校进行科研教学合作,争取纳入高校研究生培养授权点,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为高校研究生导师,联合开展高层次复合型公共卫生人才培养。

(八)支持开展高水平临床技术研究。重点围绕防治新发突发传染病,提升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罕见病、疑难疾病、妇女儿童疾病诊疗技术,推动医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加强肿瘤生物治疗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开展主动布局,实施联合攻关。具体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凝练、提出专项动议,报省科技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开展有组织的科研。从卫生健康管理及疾病预防和临床实际出发,以解决人民群众健康问题、加强关键技术研究、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为目标,建立我省“十五五”期间卫生健康科技创新重点攻关任务清单,明确重点攻关任务方向,合理确定优先级别、时序安排,并作为编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定向组织项目的依据。项目结题或者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大科学发现、重要技术发明、突出创新成果,可以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及以上科技奖项。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建立协调专班,从资金配套、人才引进、团队协作、资源整合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支持开展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装备等研究。引导企业围绕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中药二次开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等方向开展研发;围绕生物制品、高端医疗器械和试剂、智能医疗设备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标志性产品研发。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鼓励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给予全过程支持。优化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缩短启动前医疗机构内部审批用时,加速病例纳入临床试验范围。推动省中医药临床循证中心建设。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健全“云岭名方”评选机制,推动研发转化,助力中药产业发展;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将“云岭名方”入选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性

(十一)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科学)研究。具备相应能力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可自筹经费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单项项目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含)横向项目的临床研究项目经单位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备案认可的,在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实施。100万元以下临床研究项目经单位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认可的,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中可视为厅级项目,并在上一级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推荐。鼓励企业以公益目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允许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单位经费报销科技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获得专利授权等费用。

(十二)开展研究型医院(病房)试点。在全省高水平医院中遴选一批医院、科室进行试点,在开展临床研究发起、科研伦理审查、药物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制剂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先行先试。研究型医院(病房)可以通过“以床引企”,常态化开展医企对接工作,开展相关药物临床试验审核申报。经认定的研究型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考核总病床,不考核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药占比等指标。

(十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及时面向企业、社会发布科技成果可转化目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科研机构、高校、医药企业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生物医药成果转化联盟,联合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共建共享中试基地和产业化平台。进一步发挥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作用,适时将适宜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

五、持续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十四)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助奖励。对获得立项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重点实验室的牵头单位及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分中心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对当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超过10项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不高于项目立项资金20%的比例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专项用于激励项目团队,所需资金由医疗卫生机构自筹解决。

(十五)持续开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每年遴选培养医学高端人才20名、医学学科带头人40名、医学后备人才60名,培养周期分别为5年、3年、3年,分别给予10万元/名、8万元/名、8万元/名的资金支持,促进医疗卫生人员的临床思维和科研能力提升,打造高水平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创新实施医学科技优秀人才培养。“十五五”期间,在完成支持培养的医学高端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中遴选30名,作为医学科技优秀人才和未来承担重大科研专项的项目负责人,采取“送出去”、“训练营”的方式,到国内外高水平医院、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培养。根据医学科技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对人才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在重大科技攻关中、在重要岗位上历练。提高青年科技人才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新立项的基础研究以及临床研究项目由35岁以下人员牵头承担的不低于30%。支持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牵头组建团队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45岁以下的人员不低于40%。省科学技术奖加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40岁以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

(十六)创新专职科研人员管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课题负责人(PI)制,广泛吸引和选拔杰出的临床医学人才和专职科研人员。科研实力较强的三级公立医院及公共卫生机构可探索按照不高于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3%的比例,用于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结合单位实际实行不同于临床医务人员、公共卫生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向主管部门申报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专项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十七)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的激励。纳入医学高端人才、医学科技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可申报临床、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兼聘的科研系列职称不纳入单位岗位数量,在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时,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对符合相关评审基本条件,并获得国家重点科研平台、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203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课题负责人,优先推荐高一级技术职称和国贴、省贴评审。

(十八)加强对卫生健康科技人才的服务保障。卫生健康、科技、教育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切实按规定解决好卫生健康科技人才在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团队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支持卫生健康科技人才出国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对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性质的出访进行区别管理,其单位、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并规范审批。

六、夯实科技创新保障支撑

(十九)落实行业部门责任。将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作为落实“四个面向”,推动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任务规划与科技资源配置的有效衔接,加快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清单任务。省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做好科研、教育、生物安全专业化管理服务,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一把手”直接分管科技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大科研投入。

(二十)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安全监管。健全生物安全协调机制,完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与活动管理。强化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定生物样本技术标准规范。完善科技活动伦理监管审查制度,加强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探索委托审查与结果互认,健全应急审查制度,加强前沿领域伦理研究,将卫生技术人员医学伦理表现纳入项目申请条件。压实医疗卫生机构等主体责任,构建学术不端监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与管理体系,并纳入科研与人才评价。弘扬科学家精神,强化教育引导,严肃查处失信违规行为。

文章来源: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