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10号
段春柏:
身份证号:5129***********810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洞龙河采石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02600228410
地址:瑞丽市勐秀乡户兰村洞龙河中段
你经营的瑞丽市洞龙河采石场(以下简称你采石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7月7日到你经营的洞龙河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采石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采石场于2012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2013年6月建设完成并开始运营,设计年产量6万m3,2017年1月-7月加工生产公分石、沙石料等约3万m3。现场检查时,你采石场正在进行片麻岩开采、公分石加工,石头加工破碎产生的洗石废水未建设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违法排放到破碎区旁洞龙河中,与环评批复“洗石废水建设沉淀回用设施,不得外排”的要求不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7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10号)告知你采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采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采石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11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10号)、2017年7月1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止生产,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采石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采石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7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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