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蒲传义)

浏览量:8595    作者: 日期:2017/11/1

瑞环罚字〔2017〕17号

蒲传义:

身份证号:5129***********953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博发卫生纸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02600029702  

地       址:瑞丽市弄岛镇芒滚村

你经营的瑞丽市博发卫生纸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9日到你建设的瑞丽市博发卫生纸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瑞丽市博发卫生纸厂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建设的“瑞丽市博发卫生纸厂项目”于2007年12月填报了《瑞丽市博发卫生纸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瑞环字[2007]48号),并于2007年12月20日获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07年12月开工建设,2008年6月建成投产,总投资约100万元,检查发现你厂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3年6月擅自开工新建一条造纸生产线,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9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21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14号)、2017年8月2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新建造纸生产线的建设,在未获得具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批前,不能擅自恢复建设;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按总投资的4%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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