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27号
杨海新:
身份证号码:5301***********238
地址:瑞丽市弄恩寨子
杨海新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瑞丽市弄恩寨子内有浓烟产生,影响周边环境。经瑞丽市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17年11月28日15时27分,将瑞丽市玉瑞温泉花园酒店内清理产生的废旧坐垫及废纸板等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擅自拉运到弄恩寨子空地上焚烧,产生的烟尘违法排放至大气环境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8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 12月28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28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7号)、2017年 12月 28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五百元(¥5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安路3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