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7〕22号
瑞丽市福康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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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苏志远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勒村民委员会芒良村139号
瑞丽市福康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10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于2014年5月开始建设,总投资约800万元,对原有商住楼进行改造及购买了医疗设备进行安装,于2014年12月建设完成,现有床位83张,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审批权部门审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楼,包括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急诊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彩色B超科、碎石科;配套供排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系统等,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10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以及2017年10月11日《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7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2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主动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27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2号),以及2017年10月27日的《送达回证》和2017年10月30日你医院提交的《关于放弃听证的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医院停止建设,在未获得具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批前,不能擅自恢复建设;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按总投资的1%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医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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