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丽市广宏金属矿产有限公司)

浏览量:7930    作者: 日期:2018/2/13

瑞环罚字〔2017〕23

瑞丽市广宏金属矿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346723126R  

法定代表人:杨志林

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混板村

瑞丽市广宏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23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铅、锌矿选矿项目选铅矿过程中产生的洗矿废水未配套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经沉淀池沉淀后利用未采取防渗漏处理措施的沟渠、坑塘违法排放;经对2个坑塘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1号坑塘废水中总砷(1.215mg/L)、总磷(1.20mg/L)、总铅(4.00mg/L)及2号坑塘废水中COD(78mg/L)、总砷(2.348mg/L)、总磷(1.03mg/L)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2、你公司铅、锌矿选矿项目选铅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未设置规范贮存场所,露天堆放在厂区内空地上,地面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23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瑞丽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瑞环监字〔2017〕第49号)、《德宏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德环监字〔2017〕第214号)和照片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22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于2017年11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瑞丽市广宏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关于减免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申请》,申辩称“造成此事件是由于缺乏环保意识,没有加强对缅甸工人的管理,是由缅甸工人操作不当造成”及“此次事件发生后,我公司主动整改”等,经我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审查小组集体审议会讨论,认为你公司申辩意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情形,你公司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20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7〕23号)和2017年1122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公司铅、锌选矿项目停产整治。

具体内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②整改方案应当明确整改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并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治方案报我局备案及向社会公开。停产期间不能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报我局备案不能擅自恢复生产。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200000.00)其中,对你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废水的行为罚款拾伍万元;对你公司铅、锌选矿项目厂区内尾矿堆放不规范的行为罚款伍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如发现你公司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我局将依法报经瑞丽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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