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封字〔2017〕3号
瑞丽市广宏金属矿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346723126R
法定代表人:杨志林
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混板村
2017年10月23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铅、锌矿选矿项目正在选铅矿,选矿产生的洗矿废水未配套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经沉淀池沉淀后利用未采取防渗漏处理措施的沟渠、坑塘违法排放。
2、你公司铅、锌矿选矿项目厂区内堆放的尾矿未设置规范贮存场所,露天堆放在厂区内空地上,地面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23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铅、锌矿选矿项目厂区内选矿设备予以查封。
被查封的选矿设备自2017年10月25日到2017年11月25日,以就地查封方式,暂存放于你公司铅、锌矿选矿项目厂区内。
在查封期间,对查封的选矿设备你公司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不得擅自启封。
本决定书附《查封设备清单》。
你公司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你公司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政诉。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5日
附:查封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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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价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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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铅、锌浮选生产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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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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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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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矿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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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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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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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签名及执法证件号: 、 。
年 月 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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